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商初字第3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温飞坤与李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飞坤,李国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696号原告温飞坤,。委托代理人侯云武,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飞坤与被告李国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温飞坤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国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飞坤撤回对被告李国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温飞坤负担。审 判 长  姜 进审 判 员  官京弟人民陪审员  张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