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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江建华与薛普峰、王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建华,薛普峰,王川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172号原告江建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风广、钟小燕。被告薛普峰。被告王川武。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建华与被告薛普峰、王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国豪人民陪审员  沈兴国人民陪审员  林士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郑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