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国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郑国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741号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589号5楼53118室。法定代表人:周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明,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国军。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国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融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郭丁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燕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