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双进、关维江与白俊明、胡长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双进,关维江,白俊明,胡长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2016号申请执行人:赵双进,农民。申请执行人:关维江,农民。被执行人:白俊明,农民。被执行人:胡长礼,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俊明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俊明在菏泽农商银行白虎支行账户6212内的存款10362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菏泽农商银行西城支行;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