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60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