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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某,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60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重庆某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贺某某、重庆某某分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