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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威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杜龙飞申请执行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龙飞,蔡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威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杜龙飞,男,汉族。被执行人蔡艳,女,汉族。杜龙飞依据生效的(2014)黔威民初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蔡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8725.00元,执行费1531.00元,合计1102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艳无银行存款、车产、房产等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黔威执字第93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英冯审判员  邓 凯审判员  李明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