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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三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乌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332号原告:乌某,女,1973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户籍地:龙口市,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胡广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乌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蓦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