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乌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332号原告:乌某,女,1973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居民,户籍地:龙口市,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胡广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乌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乌某承担。审 判 长 梁 冬人民陪审员 刘家树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蓦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