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芝与被告邹明涛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芝,邹明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李桂芝,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邹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芝与被告邹明涛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芝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芝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芝承担。审 判 长 王荣华审 判 员 徐峰阳人民陪审员 李俊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邹 田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