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刘顺和、张玉华等与刘永清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顺和,张玉华,刘永清,刘永忠,刘永康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4民初115号原告刘顺和,男,193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张玉华,女,194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琪,崇州市崇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永清,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永忠,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刘永康,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刘顺和、张玉华诉被告刘永清、刘永忠、刘永康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和、张玉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亚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