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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兖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侯显阔与马辉、臧鲁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显阔,马辉,臧鲁,王洪梅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侯显阔。委托代理人:葛艳艳,山东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辉。被告:臧鲁。被告:王洪梅。委托代理人:王庆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显阔诉马辉、臧鲁、王洪梅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显阔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候显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显阔撤回对被告马辉、臧鲁、王洪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候显阔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