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许玉珍与张献滨、张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玉珍,张献滨,张俊梅,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223号原告许玉珍,女,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委托代理人毛明媚,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献滨,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张俊梅(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军营村曲魏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张献滨,该公司经理。原告许玉珍与被告张献滨、张俊梅、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许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毛明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献滨、张俊梅、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玉珍诉称,被告张献滨因资金周转困难,在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多次向原告借款140万元整,被告张献滨于2014年12月21日给原告出具总借款承诺保证函,并由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以公司现有固定资产及其建设后的所有资产做质押给原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即使变卖公司资产)也保证偿还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分文。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许玉珍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许玉珍、被告张献滨身份证各1份;2、借条1份;3、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信息1份;4、银行清单明细1份;5、保证函1份;6、利息明细。被告张献滨、张俊梅、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提交证据。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从原告出示的证据显示,被告张献滨在2012年2月至2014年9月9次向原告许玉珍借款,约定月息3分。2014年12月21日给原告出具借款承诺保证函,该保证函的主要内容,今有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因建设需要资金,特向索艳龙、许玉珍借款及其担保借款,承诺保证如下:用公司现有资产及其建设后的所有资产向他们做质押,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变卖资产)也要保证偿还借款。特此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主债务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人: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献滨。担保范围为:索艳龙100万人民币及利息,许玉珍120万人民币及利息。担保人: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张献滨在保证函借款人栏签字,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保证函担保人栏盖章。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邯郸市邯山区滏园新村五号院4栋1单元16号,户主张献滨,妻:张俊梅。以上事实,有身份证、企业信息、借条、保证函、银行明细清单、户籍证明、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保证函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张献滨向原告许玉珍借款120万元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证据显示,借款事实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有证据证明原告将部分款项汇入张俊梅个人账户,故应认定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被告给付的利息没有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应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献滨、被告张俊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玉珍12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许玉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被告张献滨、被告张俊梅、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为简便手续,诉讼费用先由原告负责结算,待被告执行时连同借款一并付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燕燕审 判 员  胡德山人民陪审员  白 山二〇一六年一月××日书 记 员  朱 颖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张献滨、张俊梅、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玉珍与被告张献滨、被告张俊梅、被告邯郸市诺丽亚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邯山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承办法官:胡德山电话:0310-316****邮件样报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邮政编码:056001来款方式:邮局汇款汇款单位号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