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学梅与马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梅,马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学梅,女,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马茂林,男,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梅诉被告马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原告张学梅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