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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学梅与马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梅,马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学梅,女,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马茂林,男,生于1979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梅诉被告马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50元,原告张学梅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童荣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