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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九民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李顺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辛晓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李顺和,辛晓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九民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额敏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额敏支公司)。负责人牟景钢,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和,男,汉族,1959年10月10日出生,个体。委托代理人高军平,第九师额敏垦区新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晓武,男,汉族,1973年8月28日出生,第九师农业银行塔兵支行工作人员。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额敏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顺和、辛晓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5)额垦民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予以改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李顺和、辛晓武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额敏支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额敏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对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消极履行诉讼义务的行为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行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12元,上诉人人寿保险公司额敏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彦君审判员  杨振国审判员  孙惟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