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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刑终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马宗贵受贿、贪污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阜刑终字第0050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宗贵,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中专文化,捕前住临泉县。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9月26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拘留,同年10月9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辩护人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宗贵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宗贵不服,以原判认定其收受郑某某50000元事实不清,收受徐某某1128美元属礼金,收受陶某某安排黎某某等人两次所送4000元属礼尚往来招待款,收受房某某10000元均不属受贿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张磊磊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宗贵及其辩护人齐保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泉县人民法院(2015)临刑初字第000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临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琦代理审判员  王殿召代理审判员  刘钦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立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