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原告张某乙,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