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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与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马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88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原告张某乙,男,汉族。被告马某某,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与被告马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云生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