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4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唐金城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2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金城,男,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盲,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金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琼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金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2015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唐金城至隆江镇关镇居委“宏辉贸易商行”企图行窃时,被被害人杨某发现后上前拉住其双手,两人推拉至柜台,唐金城用手甩开杨某的手从柜台的烟架上抢走2包硬盒芙蓉王香烟,并将杨某推开后逃离现场。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2包硬盒芙蓉王香烟估值人民币49元。2015年11月8日14时许,公安机关将唐金城抓获归案。二、盗窃罪被告人唐金城因吸毒成瘾,遂萌发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2015年7月9日上午7时23分,被告人唐金城至隆江镇关镇居委“宏辉贸易商行”,发现铺内无人看管便进入该铺,见钱柜没有上锁便打开柜子抓起三四千元,时有被害人林某发现后大喊,唐金城即携款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金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抓获经过、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唐金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金城要求从轻处罚,经查,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金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佳华审 判 员 柯南雄人民陪审员 张美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