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5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黄瑞琼、张兴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瑞琼,张兴华,张月容,梁权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01-2号申请执行人黄瑞琼,女,194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张兴华,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申请执行人张月容,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梁权兴,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瑞琼、张兴华、张月容与被执行人梁权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13日本院以(2015)浔执字第15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梁权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营业部62×××33帐户内的存款1300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梁权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营业部62×××33内的存款11214元,予以扣划。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权兴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支行营业部62×××33帐户内的存款1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王锦荣审判员 黄庆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