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永梅与被告张廷侠、陈大春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梅,张廷侠,陈大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621号原告:张永梅,女,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被告:张廷侠,女,199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陈大春,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梅与被告张廷侠、陈大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梅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公告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威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