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艳与姜冬梅、姜晓梅、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姜冬梅,姜晓梅,王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90号原告李艳,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姜冬梅,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朱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梅,女,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洋,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姜冬梅、姜晓梅、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