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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艳与姜冬梅、姜晓梅、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姜冬梅,姜晓梅,王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90号原告李艳,女,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姜冬梅,女,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朱春伟,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晓梅,女,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王洋,男,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姜冬梅、姜晓梅、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