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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4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郭某梭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梭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3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梭,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开始,被告人郭某梭在同案人郭某(在逃)建立的微信群(曾用名“零欠钱”、“一盘不欠爱来”等)中利用骰子进行赌“大小”的方式,接受该群成员投注赌博。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在逃人员登记表,刑事侦查大队预审股证实材料,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市桥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甲东边防派出所户籍证明,微信信息记录和证人郭某钦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接受他人投注,进行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梭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梭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郭某梭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赖伟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膺豪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