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邱忠山诉谭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忠山,谭汉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5号原告邱忠山,男,1951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谭汉星,男,195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忠山与被告谭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