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罗志勇与罗惠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勇,罗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罗志勇,男,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罗惠勤,女,汉族,湘潭市人。申请执行人罗志勇与被执行人罗惠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彦池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