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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536号原告: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幢301室。法定代表人:谢雨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丽英、邹永闯,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法定代表人:胡乃生,董事长。被告: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左家新村19幢301室。法定代表人:朱燕萍,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城墅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金林人民陪审员  樊晶晶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瑞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