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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0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常正珍与王礼双、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正珍,王礼双,王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04801号原告常正珍。被告王礼双。被告王美琴。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原告常正珍与被告王礼双、王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常正珍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露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