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于滨与邹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滨,邹锋,梅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736号申请执行人:于滨,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邹锋,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梅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滨与被执行人邹锋、梅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滨申请执行的(2015)周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于滨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