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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何某、彭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无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9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彭某,务农。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9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6月2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彭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彭某在平江县木金乡清水村自己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接受李妙兰、方某甲、罗某、方某乙等码民投注20余万元。被告人彭某接受码单后,以电话或者网络方式将收受的20余万元码单报给上线被告人何某,被告人何某接受后将部分码单报给上线“小赵”。被告人何某、彭某从中非法获利。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彭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地下六合彩写单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何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79455元,并交纳保证金5000元。被告人彭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主动退交违法所得25000元,并交纳保证金20000元。上述款项均由公安机关暂收。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码单、通话详单、悔过书、退赃笔录、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方某甲、罗某、方某乙等人的证言;辩认笔录;讯问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彭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当以赌博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结合两被告人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对两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彭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已暂收的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二、被告人彭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对公安机关暂收的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124455元、被告人彭某的违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用公安机关所收暂收款和保证金抵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晚东审判员  艾方方审判员  廖洪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