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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与薛峰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薛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支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正中大厦。法定代表人郑永杰,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燕,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锋,男,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汉中财保)因与被申请人薛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中华汉中财保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薛峰与受害人翟裴达成协议共计38000元,但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收条只给付了35000元。申请人应按实际给付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请求的牙齿安装费用属于交通事故赔偿,应该适用侵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不应用以《工伤保险条例》来单纯的判决义齿安装费用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义齿安装费用应属医疗赔偿范围,该费用已经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不应理赔。综上原审错误应予纠正。本院认为,原审依据被申请人薛峰向再审申请人中华汉中财保投保的交通责任强制险,在薛峰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判决中华汉中财保依据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中华汉中财保关于薛峰虽然与受害人翟裴签订了赔付38000元的协议,但只履行了给付35000元,因此原审判决支付38000元不当的申请理由,证据不足。被申请人薛峰少给受害人支付协议约定金额,并不能证明不再给付,受害人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向被申请人薛峰追偿,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关于安装义齿属医疗费用的申请理由,亦依据不足,原审认定该项费用属残疾辅助器具特征,符合有关规定,申请人中华汉中财保的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中华汉中财保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小平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杨晓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龙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