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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2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崔君与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君,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2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崔君,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克亮,大众房产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9号金碧华府小区1栋B单元2305号房屋的产权变更在申请执行人崔君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金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郗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