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子平、王子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王子平,王子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58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徐美珍,系该银行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子平。被告王子仁。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子平、王子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陈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杨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