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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利与陈显珍、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利,陈显珍,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10482号原告:赵利,女,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显珍,女,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邹华,男,汉族,1959年10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利与被告陈显珍、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创于2016年1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保全费1520.00,由原告赵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青茂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