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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昌湾里城建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昌湾里城建开发公司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湾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西路036号,经营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西雅图国际会馆3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邓双凤。委托代理人:高辉,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凉捷,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湾里城建开发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工农路15号。法定代表人:舒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湾里城建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9.9元,减半收取7669.95元,由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庐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