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解民三小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薛珂诉被告贺拥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牛银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珂,贺拥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牛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小字第83号原告薛珂,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被告贺拥军,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太极中央翰邸商务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丰杨慧,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焦四军,男,汉族,1989年2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文文,女,汉族,1984年10月27日出生。被告牛银玲,女,汉族,1997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志立,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珂与被告贺拥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牛银玲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珂撤回对贺拥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牛银玲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珂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