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8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罗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8刑初6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伟,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1年3月6日和2004年6月18日分别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三年;2011年10月因盗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4月16日和2014年9月1日分别又因盗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七个月;2015年1月13日再因盗窃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9日因本案被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重庆市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元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1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罗伟路过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382号附4号一皮革门店时,见店内桌上摆放一部iphoneplus手机。于是其趁店内无人将被害人伊某某的该手机盗走,迅速逃离现场。之后,罗将该手机销赃,获款800元,已挥霍。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708元。2015年10月9日,民警在本区辅仁路社区将罗伟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伟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前科判决、释放证明、户籍资料、被盗手机发票等书证;现场指认、视频指认等笔录;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伊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罗伟的供述等系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价值47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方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又重新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在归案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伟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处理,但仍不思悔改,应依法严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罗伟退赔被害人伊某某被盗手机价款47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戴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