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10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盛世坤与郎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世坤,郎小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009-7号申请执行人盛世坤,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被执行人郎小宝,男,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藉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郎小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郎小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郎小宝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郎小宝在徽商银行芜湖南陵支行处存款16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旭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