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林恩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林恩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3号原告:王志勇。被告:林恩耀。原告王志勇与被告林恩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22日,被告林恩耀经案外人王建介绍向原告王志勇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林恩耀借款后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恩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志勇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按本金10000元自2016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恩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叶 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宇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