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应金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邵武营销服务部、林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金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邵武营销服务部,林希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51号原告应金妹,女,1966年8月出生,汉族,住邵武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邵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邵武市熙春东路421号。被告林希俊,男,1976年1月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金妹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邵武营销服务部、林希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金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应金妹负担。审判员 张绳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