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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726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南某,女,199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增平,虞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马新兰审 判 员  祁中伟人民陪审员  赵伟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