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张军与戴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戴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499号原告张军。被告戴文学。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军诉被告戴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先由审判员王鸣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戴文学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1088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王鸣燕人民陪审员 彭振华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丽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