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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孟宝顺与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宝顺,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693号申请执行人孟宝顺,无职业。被执行人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红磡公寓2-4-202。法定代表人陈瑞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宝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原野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6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解决完毕,申请人孟宝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5)第69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