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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一民终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世仁、陈明兰与张宏兴劳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世仁,陈明兰,张宏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民终字第00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仁,男,1965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兰,女,1967年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兴,男,1991年出生。上诉人赵世仁、陈明兰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赵世仁、陈明兰经本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3元,由上诉人赵世仁、陈明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俊锋审 判 员  康常荣代理审判员  王 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