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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仁利与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利,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281号原告刘仁利。被告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319室,实际经营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横山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利与被告天津伊势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仁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由原告刘仁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左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