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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绍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王绍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101号原告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桂溪乡永城村。法定代表人邓远良。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绍兵,男,羌族,1974年3月11日,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川云中羌寨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又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