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4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郝以坡与李永禄、万鲁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以坡,李永禄,万鲁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134号原告:郝以坡。被告:李永禄。被告:万鲁齐,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善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以坡诉被告李永禄、万鲁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以坡于2016年0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以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以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宪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