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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申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康信与康忠所有权确认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信,康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申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康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康忠。再审申请人康信因与被申请人康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元民初字第23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康信申请再审称:原一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康信主张原一审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的问题,经审查,本案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摁手印,领取调解书。康信称年龄已高无法签字同意摁手印,对此康信无异议。现康信主张撤销调解协议。但未提出证据证明该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综上,康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信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乌 兰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阎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永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