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樊旭平与张建忠、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旭平,张建忠,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樊旭平。被执行人张建忠,个体。被执行人山西建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中涧河乡丈子头西口7号。法定代表人仲连军,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杏民初字第13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九万二千五百一十二元四角(含诉讼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马勇二0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杨跃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