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朱树林与徐仁柱、孙小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树林,徐仁柱,孙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765号申请执行人:朱树林,男,1963年8月2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徐仁柱,男,1974年10月1日生,住开原市。被执行人:孙小红,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树林与被执行人徐仁柱、孙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仁柱、孙小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周柏恒���判员陈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