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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徐子信与李义财、李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信,李义财,李文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47号原告徐子信,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李义财,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李文金,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信与被告李义财、李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狄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