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1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徐子信与李义财、李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子信,李义财,李文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47号原告徐子信,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李义财,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告李文金,男,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子信与被告李义财、李文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狄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