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郑才喜与朱海波、盖云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才喜,朱海波,盖云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53号申请人郑才喜。被申请人朱海波。被申请人盖云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才喜与被申请人朱海波、盖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郭延收名下坐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才喜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