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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郑才喜与朱海波、盖云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才喜,朱海波,盖云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153号申请人郑才喜。被申请人朱海波。被申请人盖云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才喜与被申请人朱海波、盖云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郭延收名下坐落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作为诉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才喜的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