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法执字第03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李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田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法执字第039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田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张某诉田某、李某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存款8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