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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振江故意杀人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丝某某,赵某乙,王某甲,韩振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松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丝某某。系被害人赵某甲妻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乙,现住前郭县。系被害人赵某甲父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现住前郭县。系被害人赵某甲母亲。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理人徐德全,松原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韩振江,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所在地:农安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5年9月1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3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海洋,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检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振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丝某某、赵某乙、王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晓政、白宝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丝某某、赵某乙、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德全,被告人韩振江及其辩护人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韩振江在前郭镇王爷府小区门口卖水果时,因水果箱挡住被害人赵某甲(殁年30岁)的行车路线,二人因此发生争执,韩振江持切西瓜用的尖刀刺扎赵某甲胸部一刀,致赵某甲当场倒地死亡。被告人韩振江让他人代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赵某甲系心脏破裂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丝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赵某丙、王某乙、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振江因琐事持械行凶,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振江在案发后让他人报案,其本人在案发现场等候警察到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予认定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振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不想杀死被害人,被害人对我进行威胁、恐吓,是打、砸、抢,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韩振江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为: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请法庭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87614.4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64356.40元,丧葬费2325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件。被告人表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愿意予以赔偿,但现在暂无能力赔偿。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韩振江在前郭县前郭镇王爷府小区门口卖水果时,因水果箱挡住被害人赵某甲的行车路线,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韩振江持尖刀刺扎赵某甲胸部一刀,致赵某甲当场倒地死亡。被告人韩振江让他人代为报警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前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16日23时07分43秒接到110转警。(2)松原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实:2015年9月16日20时51分25秒接孙立宏(186XXXX****)报警。(3)前郭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2015年9月16日晚8时30分左右,前郭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接到135XXXX****电话报警称:前郭县王爷府二期大门口有人被扎伤。值班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一名男子躺在地上,经调查了解伤者叫赵某甲,后经县医院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现场目击证人张某某指认在现场的一名卖西瓜的男子系嫌疑人,经了解该卖西瓜的男子叫韩振江,并在韩振江的西瓜车上找到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将韩振江带回派出所,韩振江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传唤,无反抗行为,后移送县局刑警大队。(4)前郭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及物证照片一张证实:2015年9月16日晚8时许,前郭县公安局镇郊派出所民警在王爷府小区二期大门附近出警赵某甲被扎案,到达现场后对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韩振江询问扎人刀的去向,韩振江指着其卖水果的三轮车车把与仪表盘间插着的一把尖刀为其扎人的刀。作为物证予以扣押。(5)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指认现场笔录一份证实:2015年9月17日10时45分至10时55分,犯罪嫌疑人韩振江指认作案现场的过程。整个过程民警全程录音录像。(6)农安县公安局高家店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韩振江的自然情况以及无前科劣迹。(7)前郭县公安局刑事侦察大队、吉拉吐派出所、镇郊派出所、育才派出所、套浩太派出所、蒙古艾里派出所、胜利派出所、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石化派出所、滨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赵某甲;证人丝某某、张某某、孙某乙、赵某丙、王某乙、刘某某、李某某、赵某丁、孙某甲、付某某等的自然情况。(8)前郭县看守所出具的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2015年9月17日,犯罪嫌疑人韩振江入所羁押时身体健康正常。(9)前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经多方工作,侦查人员未找到2015年9月16日晚在前郭县王爷府小区二期门前犯罪嫌疑人韩振江将赵某甲扎死的目击案发全过程的证人。2、鉴定意见:(1)、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吉公鉴(法物)字【2015】628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物证材料:赵某甲血样,编为1号;现场发现刀一把,编为2号;现场地面血迹,编为3号。鉴定意见:在上述所检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检的赵某甲血样的STR分型与现场发现刀上所检部位血迹、现场地面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似然比为6.220×1018。(2)、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尸)字【2015】8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右颞枕部见一10.0×8.0cm头皮血肿,并见一4.2cm“∧”形创口,创缘不整,创深达皮下。左前胸见一外上内下走行2.6cm创口,外上创角钝,内下创角锐,创缘整齐,创深达胸腔。解剖检验:切开头皮,见右颞枕部一1.0cm×1.5cm头皮下血肿。切开胸腹部皮肤,胸骨柄至左侧第4、5肋间见一2.3cm创口,胸腹腔联合打开,心包见一14.0cm×9.0cm淤血,及一处2.5cm创口,心包积血,左心房见一1.6cm创口,创深达心腔。论证:根据检验所见,尸体心脏破裂出血征象明显,心包淤血,心包一处创口,左心房一处创口,心脏损伤严重,可构成死因;心包内积血,心包填塞,亦可构成死因。综合尸检分析得出死者符合心脏破裂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根据死者损伤的情况分析胸部创口致伤物应为锐器。鉴定意见:赵某甲符合心脏破裂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3、现场勘察笔录:前郭县公安局公(吉前)勘【2015】006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前郭县前郭镇王爷府小区二期大门与松原大路间的人行道上。该处绿化带的西侧头南尾北停放有一辆牌照为“×××”的红色三轮车,车上装载有西瓜、葡萄、梨等水果。在三轮车东北侧地面上有两块西瓜,在车的东侧绿化带的理石边沿处有一堆西瓜、一堆葡萄。在绿化带的树丛内有一半西瓜及一串葡萄。在三轮车的西侧1.4米处长0.7米、宽0.8米范围内的地面上有血迹。在三轮车西侧2.0米处地面南北向有一长条状的白色碎石堆。在三轮车西侧2.7米处头西脚北仰卧有一尸体,上穿白色半截袖,前侧血浸;下穿蓝色牛仔裤,脚穿布鞋(详见尸检报告)。三轮车的南侧3.0米处头北尾南停放有一辆白色牌照为“×××”的奇瑞QQ轿车。4、物证:现场提取尖刀一把。5、证人证言:(1)证人丝某某证言证实,我丈夫叫赵某甲,2015年9月16日晚上8点多钟,在前郭镇王爷府小区二期靠松原大路这侧的停车场被一个男的用刀扎死了。案发时我在现场了。我在前郭县政府对面的七号公馆婚纱摄影上班,今天晚上六点十多分就下班了,我丈夫赵某甲开车去接的我,我俩到市委广场看车展,晚上八点多钟,我丈夫拉我开我家的白色QQ车回王爷府二期的家中,他开车拉我先走到王爷府二期东侧的大门那,我丈夫下车了,我开车往前走,就是要绕过来停在二期大门对过的停车场那,我开车往停车场走,在人行道那有一个卖西瓜的老头,我往停车场拐,他挡住我道了,我开车拐不过来了,我下车跟这个老头说:“大爷,你给我让一下,我拐不过去。”这老头说:“我没有忙完呢!”他不动,我丈夫过来了,我说:“你给让让。”我丈夫也说他:“你让让”。这老头说:“我就不让。”我就上车了,把车打着火,我以为我丈夫能说通他给我让让,我好开车。我开车走了两步,这老头还不动,这老头说:“我就不给你让。”我当时正停车,我抬头看,看到我丈夫站在这老头前边,他胸前都是血了,这老头手里拿把刀,我丈夫往后退了两步就仰面倒在地上了,我就下车问他:“大爷你干啥呀?”他就开始收拾摊,我说:“你快救救他,打120,帮我打车也行呀。”这老头不管,接着收拾摊要走,我就扯着这老头不让他走,他拿刀冲我比划还要扎我,接着过来人了,把我拉到一边去了,害怕他扎到我。有人报警了,有人把这老头带走了,把这老头刀从他手中抢下来了,120车来了,看到我丈夫已经死了。当时现场我没注意跟前有没有人,我就注意到我丈夫前胸是血,这老头站在我丈夫对面,他俩相距能有二十多公分。这老头开一个红色的三轮车。我丈夫跟着老头说话时手里就拿他的手机,别的没有拿。我没看到我丈夫有打他的行为。这老头扎我丈夫的过程我没有看到,我开车停车抬头,这中间也就间隔两三分钟,我再看到我丈夫时,我看到我丈夫前胸是血站在这老头前边。我丈夫让他让一下路,他不让路,再没听到别的。这老头拿的刀能有三四十公分长,带尖的。现场还有谁我没注意。我没有看到我丈夫有殴打卖水果老头的行为,当时我正在车里挪车,我丈夫赵某甲在跟那个卖水果的老头说话,我听到赵某甲说:“谁让你在这摆摊的,这小区门口能让你摆摊吗?”卖水果老头说:“我就在这里摆了,你家地方啊?”我就听到这些,他俩再说什么我也没听见,我正往车里走呢,没看他们发生什么事。没看见赵某甲拿水果往老头身上撇,没看到赵某甲把卖水果老头水果车上的水果推到地上。当时我就在车里顾着往前挪车了,等我下车之后就看见赵某甲身上都是血,他捂着前胸往后退,站不住了,我就上前去拽他,但是没拽住,赵某甲就倒下去了。当时我就注意我丈夫了,没注意周围有什么东西。证人丝某某对尸检鉴定意见和DNA鉴定意见没有异议。(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9月16日晚上8点半左右,我看到王爷府小区二期门前绿化带跟前有一个男的被扎在地上躺着呢,一个女的蹲在地上抱着他哭,我打电话(135XX****XX)报警了。那天晚上8点半左右,我从外面往家走,走到王爷府二期小区大门口附近,看到有七八个人在门前绿化带那围观,我就到跟前去了,看到有一个男的倒在地上,一个女的蹲在那哭,说:“求求大伙赶紧打电话报警,打120,救救我老公。”我看到这个女的用手捂着这个男的胸口那,这个男的胸口那有血,跟前的地上也有血。我就往110打电话,110告诉我再往2219110打一下,我又往这个号码打电话说:“有人在王爷府二期大门前被人用刀扎伤了”,打完电话我就走了,以后的事我不知道了。倒在地上的男的脸朝上,仰面躺在地上,头朝小区的方向,他媳妇用手捂着他前胸处,具体伤到哪了看不到。跟前围观的群众有的说是扎伤的,具体怎么扎的没听他们说。被扎伤的男的跟前,也就是松原大路马路牙子的道边,停着一个三轮摩托车,车上有西瓜,跟前群众说是卖西瓜的人把躺地上的男的扎伤的,当时西瓜车跟前一个人,旁边群众说是他扎的。西瓜车离倒地上的男的两米左右远。我打电话的时候,我听到一个光头的男的在被扎伤人跟前,他离扎人的人能有两米左右,光头的人对他说:“扎伤人了,你不能走。”没有人到跟前拉着扎人的人不让他走,没听到扎人的人说啥。我在场的时候没听到扎人的人让别人打电话报警,我走以后就不知道了。扎人的人当时手里拿把刀,卖西瓜的那种刀,刀身得有二十公分左右长,没有看到把是什么样的,单刃带尖的,扎人的人想离开现场的话能离开,但他没有走。(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我家住前郭镇王爷府小区5号楼4单元501室。今天晚上,具体几点钟我记不清了,我从南往北走,走到王爷府二期门口附近,在松原大路道边的绿化带的里头这侧,我看到两个男的相隔四、五米面对面站着了,一个女的扶着其中一个男的,我到跟前了,看到这个女的扶着这个男的前胸都是血,接着胸前有血的男的仰面倒在地上了。对面这个男的要走,那个女的叫胸前有血的男的名说:“咋的了?”我意识到胸前有血男的伤是对面这个男的形成的,我说:“你还走啥呀?你走,我都不能让你走,你走了罪不更大吗!”这个男的说:“我不走了。”我看到围了不少人,我看到胸前有血这个男的血流挺多的,我就打120了,以后警察来了,把这个男的带走了,接着120救护车也来了。我当时没注意被带走的男的手里拿没拿什么,我主要看倒地这个男的了。我没有看到受伤过程,我没听到他们说什么,我到跟前时,胸前有血这个人已经说不出话了。我看到他们时,就注意这两个男的和这个女的,他们附近跟前没有别人,我到他们跟前以后,人就越来越多了。我在现场没有注意到刀。(4)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我家住王爷府小区二期20号楼2单元802室。昨天晚上8点多钟,我在我家屋里头,就听到外边有吵吵的声音,我趴窗户往外看,听到小区二期大门前的隔离带那一个女的哭喊:“老公啊,老公啊,这可咋整呀!”因为这女的跟前有树,我看不清那的情况,我主要是听到的声音,看到这个女的跟前还站着一个光头的男的,他喊:“谁也不许走。”我以为是打仗了,我就打110报警了。我说:“我是王爷府二期的业主,我们楼下好像有人打架了。”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接着120车也来了,我也没有下楼,我也不知道楼下具体发生的事。我往外看的时候,在四外边有几个人,人不多,别的情况也没看到,过了一会,围观的人逐渐多了。我没有听清吵吵的内容。(5)证人赵某丙证言证实:我是前郭镇王爷府小区的保安,职责就是看王爷府小区二期的大门。2015年9月16日我是晚班,我在大门那了。被扎这个人是我们小区的居民,他是开出租车的。当天我是晚上5点20分左右接的班,主要是看着大门跟前不让停车,因为得把防火通道留出来。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我当时在益万家超市的门口,脸朝着超市来回疏导车,我听到门口隔离带人行道那头有人吵吵,我当时也没具体听到说什么。我转身看的时候,看到被扎的这个男的就往后倒,他媳妇扯他也没扯住,人仰面摔倒在地上了,摔的动静还挺大的。我就到跟前了,看到那个女的用手按住这个男的前胸,这个男的前胸都是血。我看卖西瓜的三轮车在人行道边呢,卖西瓜的老头在车跟前站着,我们到跟前的时候,卖西瓜老头说:“他不把我水果周到地下,我也不能扎他。”我看他车的东边,绿化带跟前堆的西瓜和葡萄,跟前有一个秃头的男的在跟前说:“咋的,你还要走咋的?”卖西瓜老头说:“那我不能走,我扎人了,我不能走。”他还上道上拦出租车,那意思是要整车往医院拉被扎这个男的,没等到他堵住出租车呢,警察来了,把这个老头找到警车上,以后120车也来了,120来看到被扎的这个男的已经死了,也没有拉被扎的这个男的走。卖西瓜老头说:“我已经扎人了,我不能走,报警。”具体是谁报的警我不知道。当时就那个秃头的男的说:“咋的,你还要走?”这老头说:“我扎人了,我不能走。”他没有走,没有人扯他不让他走。他如果要走的话,完全可以走,但他没有走。我没看到有人周卖西瓜老头车上的水果,我到跟前的时候,看到绿化带那已经有水果了,没看到跟前地上有水果箱子。我到跟前的时候,卖西瓜老头手里没有拿什么。那个男的已经被扎了。(6)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王爷府小区的保安班长。案发时我在大门左侧的益万家超市门口了,案发经过我看到一部分。当天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我跟我们王爷府小区保安赵某丙在益万家超市门口那,我听到大门口人行道那有人吵吵,当时也没听清具体吵吵什么,我就往那头看,看到门口卖西瓜那老头和我们小区的一个男业主在人行道那站着,我看到这个老头朝我们小区的男业主一扬手,当时我也没有注意卖西瓜老头手里拿没拿什么,接着我们小区男业主的媳妇就跟这个男业主在一起了,这个男业主仰面倒在地上了,他媳妇就抱着他哭了。我想这事不好了,是不是卖西瓜老头把人扎倒了,我没到跟前去看,赵某丙上跟前去了。以后警察去了,把卖西瓜老头带走了,以后120车又来了,我始终没到跟前,具体再发生什么事我就不知道了。我看到他俩面对面能有一米左右,这个老头是扬的左手,从下面往上一挑的动作。当时我离他们能有五、六十米,再加上天黑了,也看不太清楚。卖西瓜老头手里拿没拿什么东西我也没看到。老头扬手后到男业主倒下也得有两分钟左右。这个老头在那卖西瓜能有十多天了,我还到他那买过西瓜,那个男业主是我们小区的,我知道他是开出租车的,不知道他叫什么名。(7)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前郭县医院骨二科的医生,2015年9月16日晚上我在120急诊值班了,晚上8点多钟的时候,120接到电话说:“王爷府小区二期有一个打仗的外伤”,我跟急救车就去了,到二期大门口附近,看到一个男的在地上躺着,有一个年轻的女的在这个男的跟前哭呢。地上躺着的这个男的是仰面躺在地上,他上身穿的T恤衫已被周到胸部以上,胸骨左侧缘的位置有一处横行的刀伤,胸口和T恤衫都是血。我给他检查了,他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无颈动脉搏动,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这个人当时已经死亡了。我当时也对他进行了抢救,还是没有生命体征。我们告知家属了,人已经死了,我们就离开现场了。我没检查他身体别的地方,我们看到他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所以也没对其他部位进行检查。6、被告人韩振江供述和辩解:2015年9月16日晚上8点钟左右,我在前郭县王爷府小区一个大门的大门外人行道边上卖水果,有个女的来我这买西瓜,她挑了一个西瓜,我当时给她割开,这个西瓜有点娄了,那个女的说不要了。这时又过来个女的和我说,你把你的箱子挪下,箱子挡道,我车过不来,我就把挡道的两个箱子(一个箱子里装的是方便袋,一个箱子里装的是葡萄)抱起来放我的车上了。这时过来一个男的,他对我说:“谁让你在这卖的?”我说:“没人让我在这卖啊。”他又说:“不行在这卖。”我说:“咋不行啊?”他说:“这是我家的地方。”我说:“这怎么是你家的地方呢?”他又说:“这就是我家的地方,我说是我家的地方就是我家的地方。”我当时对他说:“你要是这么说,我还非在这卖不可。”他听我这么说,他就上来用拳头打我,我躲了,他没打到我,他又把我车上我刚割开的那两个半拉的西瓜往我头上砸,我躲开了,没砸着我,我和他说:“你还没完了,这是你家的地方啊。”他说:“X你妈的,这就是我家的地方。”他又上来用拳头打我,我拿起在车后边放着的西瓜刀照他扎了一刀,我扎完他后他就用手捂着肚子,旁边过来个女的扶着他,喊那个男的名字,看样子他俩应该是两口子,后来那个男的就倒地上了,我当时还说:“谁打110报警,我不会打。”当时附近有人打电话叫的救护车,还有人报警了,我在这没走。大约十来分钟,来个警车把我带到公安局了。我被警察带走时,被扎伤那个人在地上躺着呢。我当时扎了那个男的一刀,我俩面对面我扎的他,刀扎他前胸附近了,具体扎哪我不知道。当时他一直打我,我就用刀扎了他一下,也没寻思能否造成严重后果那些事。我不会打电话报警,就让附近看热闹的人报警,我都不认识。我箱子挡的是一辆白色的轿车。我开的是一辆红色的汽油三轮车。我扎人的刀让公安局的人拿走了。这把刀是白色塑料把的单刃的尖刀,刀把能有10厘米左右,刀刃长能有15厘米左右。我扎人时没说啥,他要打我,我摸起来刀就扎他一下。我没注意开始买西瓜那个女的是否在场。出事后有一个男的当时和我说:“你可不能走啊”,我说:“我也没想走啊,事出了,走啥啊。”我户口是农安的,现在松原市单家围子暂住。我最近这半个月有时在王爷府大门外卖水果。我在王爷府外的人行道那卖水果能有半个月了,一般是下午五点左右钟去,晚上八点左右钟走。我卖西瓜是开我的三轮摩托车,前天晚上八点多钟的时候,我开始收拾摊要走了,因为有的水果是摆在地上,有的是放到车上。有一箱普通的葡萄还有放方便袋的箱子放在车厢尾部,放到走车挡害的道上了。这时有一个女的来买水果,我给她切开一个西瓜,她嫌西瓜过劲没有要,我把她不要的西瓜和刀放到车的后部了。这个功夫,一个女的在我车头那站着,我没听到她说什么,买西瓜的这个女的跟我说:“这个女的让你把箱子挪了,这两个箱子挡道。”我抬头看,我车前边有一个白色的轿车,我把挡道的装葡萄和方便袋的两个箱子放到车上后,看到我车右后角站着一个男的,这个男的什么时候来的我不知道。他说:“谁让你在这卖的?”我说:“没有人,我都在这卖好几天了。”他说:“不行卖。”我说:“为什么?”他说:“这时我们家的地方。”我说:“这是国家的地方,怎么能是你家的地方?”他说:“我就告诉你,它就是我家的地方。”我说:“你要说这话,我就得在这卖。”他说:“X你妈,你卖我就揍你。”我说:“也不是你家的地方,你凭什么打我。”他说:“就是我家的地方,X你妈,我就揍你。”他上来用拳头打我脑袋,我一躲,没有打到我。随后他拿起我切开的半拉西瓜,举起来撇着奔我脑袋上打过来,我一躲,他没打到。西瓜就扔到我车的左后角的树带边上。当时我站在车的左后角,这个男的站在车的后边,他当时离我能有半米远,他用手把我车上的一箱葡萄划拉到车的左后角的树带边上了,然后他说:“我就不让你卖。”我当时激了,说:“你还反了呢!”我就往他跟前走,他当时站在我车的右后角,我俩当时是面对面的方向,我俩当时相距也就三四十公分远,他举手要用拳头打我脑袋,我用左手拿起车上切西瓜的刀,照他就扎了一刀。当时速度挺快的,我抄起刀就扎了,扎到他前胸部。当时也没有想要扎到他哪,就是速度挺快的,抄起刀就扎了,当时也气蒙了,脑瓜一片空白,也没想这个事。扎完了这个男的往后倒退了三、四步,站住了,我看到他前胸部出血了,他用双手捂着前胸部,他“哎呀”一声,大约能有一分钟,站在我车前边的那个女的过来了,她喊:“咋的了、咋的了?”这个女的就扶着他,他的腿好像就软了,他往后退,这个男的就仰面倒在地上了,那女的当时在前边扯他胳膊也没有扯住,他一下仰面就倒地上了。他媳妇就到他跟前说:“你咋的了?”我把地上的箱子装到车上,我把刀插到车的车把上了。有一个男的说:“你别走,你不能走。”当时也没有人扯我,不让我走,我说:“我自来也没有想走,我走了,性质就不是这性质了。”我说:“你们大伙谁会报警,报警。”我在那也没有走,我站到车后边等着公安局人来。等了一会儿,公安局的人来了,把我带走了。他们还问我:“刀呢?”他们从车把上把刀拿下来了。这个男的手里啥也没拿,我用到扎的过程中没有什么语言,也不知道跟前都有谁,没有人扯我不让我走,我没拿刀威胁站车前的女的。我当时是左手拿刀,我是左撇子,平时主要使左手拿东西。我说“我走了,性质就不是这性质了”意思就是犯法了,逃跑了就罪加一等了。被告人韩振江在庭审中供述对被害人没有救治行为,就是站着等公安机关到来。被告人韩振江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综上,被告人韩振江对其持刀杀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证人丝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孙某乙、赵某丙、王某乙、付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韩振江因通行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在争吵后被害人胸前发现血迹,并只有被告人持刀站在被害人身前,及报警、拨打120、被告人让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告人系当场死亡及被抓获等情况。现场勘察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证实了案发现场系被告人供述地点,物证及照片等证实了现场提取的尖刀系被告人作案的工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证书证实,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及部位与被告人的供述的情节一致。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在现场发现的刀上、现场地面的血迹STR分型与被害人一致。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了被告人韩振江犯罪时系成年人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据此,被告人韩振江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的其不想杀死被害人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辩护人的本案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韩振江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持尖刀扎被害人的胸部,致被害人心脏破裂出血合并心包填塞死亡。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持刀扎向他人身体的要害部位胸部,不计后果,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故对被告人的此点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的被害人对其进行威胁、恐吓,是打、砸、抢,被害人有过错的辩解意见,被告人辩护人的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无其他证人证实被害人辱骂并动手打被告人,现场的照片虽证实被告人的水果散落,但亦无证据证实系被害人所为,故不能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对被告人的此点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辩护人的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偶犯,请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的现实表现证实了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提出让他人报案,并在案发现场等候,能如实交代所犯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对被告人辩护人的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经庭审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振江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要求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的到来,能如实交代其犯罪罪行,虽对其行为的性质有所辩解,但不妨碍其自首的成立,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并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故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给被害人的家庭造成了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除请求给付丧葬费的诉讼请求外,其余于法无据,不予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振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韩振江赔偿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23258元;三、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宜兵代理审判员  陈鸿熙人民陪审员  朱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国民 来源:百度“”